4月27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继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许恒副教授应邀来我校做专题讲座。此次讲座的题目是《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方法的运用——以阿里巴巴与食派士案为例》。讲座于瀚学楼710报告厅举行。本次会议由董慧凝教授主持。
刘继峰教授以《“二选一”行为法律规制中的问题》内容为展开,讨论了“二选一”行为规制在找法方面的问题。教授指出最初“二选一”行为的定性是一个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及第12条第二款。但问题是该行为在权利义务的约束上表现为一个合同问题并非是一种技术手段,那么在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时的障碍就在于“二选一”作为一个合同能否适用以规制技术手段为目的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目前实践中突破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基本条件,将技术放到了与合同平等的位置。此外刘教授举例说明了对于该问题多个部门的职能划分与处理方式的磨合。刘教授评析了“二选一”可能涉及到的法律条文适用。首先,讨论了用《电子商务法》第32条作为请求权基础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从学理上关注某一环节,而《反垄断法》从宏观角度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法》。其次,针对适用《反垄断法》第14条能否运用,刘教授认为平台是一个双边市场,而第14条内容仅涉及单边,大前提与小前提的基本关系不同,因此“二选一”问题不宜适用该条款。最后,以阿里巴巴和食派士为两个极端以及美团为代表的中间型的第三类平台为例子,讨论了产品特殊性、地域性对划分相关市场的影响。
许恒副教授通过经济学知识包括量化分析以及假定垄断者测试,结合食派士案件进行反垄断建模与量化分析,运用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帮助解决法律上的现实问题。
评论阶段,王斐民教授利用比较法分析我国反垄断规制中的缺失,何然博士认为我国实施柔性措施的在制度上是一大优势,陈兰兰老师对于规则竞合问题进行发言,经管学院黄坤副教授质疑了堂食服务与外送服务替代关系。董慧凝教授对本次讨论进行了总结,认为本次会议通过经济学与法学不同的视角观察分析同一个社会问题产生了很大的冲击,认为对待学术问题不要钻牛角尖,应当多方位多角度地全面看待;对待社会问题的研究,应坚持学术的独立立场和观点。
两位学识渊博的专家所展示内容的深入浅出,旁征博引,不时赢得与会者的热烈掌声。
刘继峰教授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监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本科、研究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
许恒博士毕业于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经济系,现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任副教授。许恒博士的主要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理论;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数字经济(数字经济市场结构、企业行为与政府规制);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与公司策略)以及低流动性资本市场。